我于2009年4月28日通过煜立房地产有限公司租住位于西苑小区两室一厅的房子,交了一个季度的房租,押金和水电费共计(1340+24)乘3+1340+300=5732元,房租交到7月29日,但5月14日法院将煜立查封,煜立给房东的钱是到7月9日.现在房东来找我们,让我们给房东交押金,否则就收回房子!
请问房东是否有权利收回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