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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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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3165什么是编号?

政府官员放高利贷

请问乡镇政府官员放高利贷是什么罪名?

咨询者:fa312322辽宁
[咨询时间: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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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桑德文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3954556149
积分:3032
]
回答时间:2011-12-31 22:39
桑德文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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