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讲了一个经济案件,问了怎样判才算合理,有的律师给出了只要不超过同期银行的四倍就是合法的。
但是我认为这样不合理,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我认为这个情况应根据第八条判,因为担保书上没写利率,借贷双方私自约定的利率,担保人又不承认这个利率。
所以应根据这一条判,而不是根据第六条判。所以应根据这一条判,而不是根据第六条判第二,国内有类似案件,也是根据第八条判的。
不知我的理由成立吗?希望律师们给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