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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2月份去医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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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1444什么是编号?

我在12月份去医院看

我在12月份去医院看妇科病的时候医院做了尿检,说是念珠菌感染,并且医院还开了药,上面标明孕妇禁用,服了之后身体有些不适,还拉肚子,去问医生说是正常现象。

后来还是不适就停用了药。后来还是不适就停用了药过一个半月之后没有来例假,再去尿检说是了3个月身孕。

后来问医生服的药对胎儿有没有影响,医生也说有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我是否能向医院索赔,应该要怎样的程序来索赔?

咨询者:wuygbb北京
[咨询时间:2011-12-28
悬赏分:
解答数:5]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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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12-28 15:54
魏国鹏
你在买药时和医院已经形成了医患关系,医院有对你告知的义务,而其没有履行该义务,对你造成了伤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你可以诉讼要求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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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1-12-28 17:10
牛国荣
医院存在诊疗行为的过错责任,应要求医院承担你实际损失的赔偿的。协商解决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不成,搜集相关就诊的证据材料等,起诉到法院索赔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1-12-28 17:12
刘子若
医院的医疗诊断和处置行为存在过错,目前你要收集证据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且该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之后你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1-12-28 20:55
赵江涛
您好:
可以起诉索赔。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葛磊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93000601
积分:723
]
回答时间:2011-12-29 13:54
葛磊
如果你去看妇科时不知道自己怀孕,医生给你开药时没有义务先给你做是否怀孕的检查,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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