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在1985年与同村一户人家互换了一块地,当时只是由家父起草了一式两份的互换证明,当时由于彼此关系好而且又不知一个有效地证明的重要性,对方没有签名,但当时有证明人在场,而且98年政府登记土地财产时我家的《土地证》上填的是互换后的那块地,对方登记的肯定也是互换后的地。
现对方看到那块地的商业价值很高,欲争回去,叫他拿《土地证》出来,他说不见了,他说他登记的是他原来的那块地,显然是假的。
在未经家父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在那块地里种了玉米。
请问对方欲争回那块地是否合理?家父该如何很好的处理此事?我方胜算几何?因当地政府办事不力,故特此征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