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08年结婚,09年公公分家协议,将公公宅基地上的房屋分配给3个儿子(分家协议书上明确是写着给儿子的)。
09年2月,丈夫办理了产权登记,到其个人名下。09年2月,丈夫办理了产权登记,到其个人名下09年下半,村里征地,我以户主的名义和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
2010年,获得200方的地基,随后用夫妻共同存款建成一套3楼房屋,目前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产权证还是在丈夫名下。
现在丈夫提出离婚,不知道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能否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