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原合同中有关于变更岗位的条款,那么该条款是有效的。
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原合同中有关于变更岗位的条款,那么该条款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务,但只简单写了职务名称。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务,但只简单写了职务名称现合同没到期,公司想以调整架构为名变更我的职务,我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n+1的经济补偿?
原合同中规定公司有单方面变更岗位的权利,此条是否有法律效力?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