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队给军人买的房子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是否同样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
某军官享受中央军委 总后勤部发给的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简称房补),时间是婚后。
某天,该军官离婚,家庭财产分割时出现一个问题:该夫妻居住的房屋是使用该军官的房补按照建筑成本价购买的军队自建住房,购房时军队售房部门承诺产权归己,但是囿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为该军官落实房屋产权证。因此,这套住房的性质究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该军官的个人财产?的确令人费解。
如果依据高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条文规定,房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依据高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概念,房补则属于该军官的个人财产。同一个命题由此产生不同的、相互矛盾的看法应该怎么办?请高人给予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