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与2011.3进入现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写的是期限为三年2011.3-2014.3,其中2011.3-2011.9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双方协商,甲方若认为乙方无法胜任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人事疏忽,在6个月后没有给我签订转正合同,直到11月才发现这个问题,由于我也想辞职,故一直也没有正式办理转正手续,所以,我现在和原公司是否还有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已经属于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我去新的公司,是否还需现有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