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开始时打着 “天兰尾货”的名义进行招商,但是在实际营业中却更名为“天兰博宇服装尾货隆重开业”,属于合同欺诈,你们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商场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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