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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全日制管理和工作,离职可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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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344什么是编号?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全日制管理和工作,离职可否补偿?

99年到单位做业务员、08年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按全日制管理和工作,以取消基本工资只拿提点。

现与企业存在争议:企业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补偿,

做业务的认为事实劳动时间和实际是全日制的,应补偿!请问:这种情况,现辞退离职可否按劳动法确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得到经济补偿和养老、医保补偿?

该如何办?

补充说明:
单位依然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计件”工,随时可以辞退,无补偿。
但:1、两年来,天天开早会,做业务也不可能每天4小时。基本都在全天工作,有时节假日也在做业务。
2、还有2008年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之前就在单位工作的,有底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签和不签前工作没变,可取消了底薪,只有业务提点,是隔月发放。
请问:如何办?
咨询者:fa114275辽宁
[咨询时间: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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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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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时间:2010-01-26 13:23
魏国鹏
1.企业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补偿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非全日制用工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应该给与补偿。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唐康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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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1-30 11:20
唐康
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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