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首先单位所售该房是福利性质的,理应售给本单位职工,有相应的指向性,若可以改名,则会造成不公平和与单位的愿望相悖;1、协议是有效的;2、虽是口头说的,但通过大家共同证明是可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的;3、认购协议有效,则妄尘而按协议约定确定双方具体谁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单位新建带福利性质的全产权房,开始口头和职工说购房,只要申请买房的职工交纳了第一次购房认筹款,(此笔款先说是不退的)房款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可以变更为实际买房人的姓名。因此部分职工就和厂内厂外的人各自签了有偿转让房屋认购权协议。
后来单位出通知说要实行实名制,购房合同不允许改签名字,不愿意要房的可以退还认筹款。
1在不能改名字的情况下,之前签的有偿转让协议是否还有效?
2职工都知道房屋合同可以改名字的事,所以协议没写房屋合同要写买方的名,但双方口头达成协议,也口头说过若单位不允许,那么双方都不属于违约。
卖方因为单位不给改签名字,而不敢卖了,买方属于违约行为吗?
卖方未和买方签退房协议,就把房子退了,买方以卖方没有房源提供为由,说卖方违约。这属于违约行为吗?
买方因为单位不给改签名字,而不敢买了,卖方以大家都知道的口头协议没写在合同里为由,不承认口头协议,说买方违约?属于违约行为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