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一家小企业任经理职务,2002年时在单位所属厂资金周转有困难时,借给其所属厂6万元现金做为资金周转,后多次催其所属厂归还。
所属厂因资金有困难就将生产加工的产品做为抵帐,现检查机关以挪用罪将我老公起诉到法院,问罪名成立吗?法院将怎样判决?谢谢!急等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