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帮助,可以来所面谈
2007年10月份。收到拆迁通知书,通知书被拆迁人是我的房东,我的父亲和房东是合伙经营冷饮厂的,拆迁通知下来后,房东与我父亲就解除了合作合同等待拆迁补偿达成协议。但随后补偿问题由于达不成协议导致延期,也并没受到拆迁终止通知书。房东和父亲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09年父亲因上火得了大病至今年4月份去世,前几日我收到法院传票,告我单方违约,收回房屋,并且并不在租赁给我房屋。让我缴纳房屋欠款。 我社会经验浅薄。从未经历过这些,深深感觉到疲乏以及愤怒,父亲为我辛苦积攒下的并为得到回报,而是传票。
我恳请各位好心律师给予我解答。拆迁通知书现在是否还有效,如果有效他们不履行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下达后我父亲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有不允许在将房屋租赁这条。
最主要的是拆迁方是《拆迁办领导小组》
现在法院要出判决。因母亲为对我提起。被告人是我和我的母亲。仓促上厅,现在等待法院判决。 如有能力 并为解答的律师 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