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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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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71723什么是编号?

房屋买卖纠纷

我与2011年2月12日签订合同卖给乙方,合同协定2011年8月1日前办理具体手续,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赔偿对方 10%的违约金,乙方付给我定金两万元,事后得知2月25日乙方将房子售予第三方,当第三方得知房产并非乙方所有后,极力要求退房并与7月份第三方与乙方解除了买卖合同,现乙方以其已有两套房产为由要求与本人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本人返还其定金2万元。

请律师给予指点:是否能解除合同,本人是否应返还其定金,本人能否向其索要违约金。

补充说明:
乙方以其已有两套房产国家政策不允许购房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
咨询者:xjewen00...天津
[咨询时间:2011-11-29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1-11-29 23:32
刘子若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可以解除合同,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定金或选择违约金。
刘子若律师于 2011-11-29 23:3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李伟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3902113068
积分:2239
]
回答时间:2011-11-30 11:53
李伟
合同不能解除。如对方执意不履行,构成合同违约。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成立后你可在违约金或定金中选择。通常不会两种都适用。关于对方的理由,是不成立。国家没有规定不许购房,只是限制多套贷款资格。另外在他购房时已经知道国家政策和自己的房产情况,所以他有缔约过失,所以也应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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