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号就要开庭了,我之前有个咨询,就是说我已经提出的诉求不能够赔偿的我的损失的情况下,需要在提出额外赔偿。我目前有两种情况要提出额外赔偿诉求。
1、能否支付我从9月1日 至今的 应得的工资和保险,如果公司是违法解约。
2、名誉损失,我们生物制药这圈子很小的,都是这几个人的流动,经过这次公司的违法解约,我估计我以后很难在生物制药找到合适的工作了。毕竟开除加仲裁,哪个公司要是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我想都会对我有影响。
问题来了,我在这两方面提出诉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仲裁的认可。别在认为咱是无理取闹,那就不好了。 工资是2100一个月保险我不知道公司交多少钱,但是每个月扣我保险是230元, 目前我现在待业在家,来回的路费都花了近千了,更不用说我之前在北京的花销了,这个季节合适的工作真的不太好找。为了节省花销只能回家了,工资我只算到我回家的那天。或者怎么算,请各位律师给我的意见,名誉损失我暂定10000元 是否合理,还有就是 这两项诉求应该立什么名目?才准确!拜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