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您好!男方在婚前首付买了一套房,在房下来之前、结婚前向个人借钱补齐余款,但借款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如果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再做房款出资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怎样才能有法律效力(我询问公证处不给公证)?如果不写出资协议的话,付款收据和借条都是男方名字,而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房子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谢谢各位律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