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签订的协议,实际上属于遗嘱,母亲把自己的一半房产以遗嘱的方式给小儿子,现在母亲想修改遗嘱,再把这部分房产给自己的女儿,这样做完全是可以的,因为房屋在小儿子不到法院确权的情况下,就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是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有权更正以前的遗嘱。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我家在02年签了一份家庭协议,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归他小儿子所有.(房子也是小儿子买的) 房子由父母无偿居住.父母 兄弟5人都在协议上签字了.父母先后去世,母亲留了一份遗嘱 不同意02年协议的内容 她把父亲名下的那套房产,她那一半给了她的一个女儿 请遗嘱是否有效 母亲是否有权处置这套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