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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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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984什么是编号?

请问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我该怎么做?

我在一单位连续工作14年,由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给我建立社保帐户,经法院判决,补缴14年的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能出据相关手续而无法补缴,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给以14年的工龄补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咨询者:caishen2...吉林
[咨询时间:20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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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赵红燕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911279071
积分:27943
]
回答时间:2010-01-16 14:11
赵红燕
可以,单位应当赔偿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1-16 14:21
魏国鹏
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其支付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由于单位没有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你有权利要求单位给以14年的工龄补偿。
法律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了上述第三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10-01-16 15:47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建议如下:应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首先由执行法官催促单位向社保机构出具手续,若单位因种种原因客观上无法解决,可由法官主持双方协商,由单位以现金方式计算出相应的数额直接支付给你即可。
刘江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8982893232
积分:15673
]
回答时间:2010-01-17 16:52
刘江
单位应当赔偿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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