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我与秦某等共10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选举我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00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200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全体股东会议除我外,其余9名股东(共占59%的股权)一致通过决议,将我主管的财物工作由秦某负责。
我不服,认为自己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工作,即使意见不能统一,也似公司内部事务,故一直没有办理移交。
但法院的判决却支持了秦某等9名股东要求我履行股东会议的请求,请问这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