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反行为,1、用人单位没有交纳保险金,2、在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3、在产假期间未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和保险,并主张赔偿金。
您好,本人于2007年5月参加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一直自己上缴。
单位2010年4月才给交养老保险。单位2010年4月才给交养老保险2011年3月社会要求五险合一,单位又给交的医疗保险。
因为单位缓慢的办事态度,导致我没有生育保险。
2011年3月我怀孕21周,单位领导让休产假 说产假期间基本工资50%开,给交保险,各种补助没有。
产假工资:月基本工资1200*50%=600,600-保险253=347元。
2011年7月宝宝出生,按照法律规定产假是五个月,应该是2011年12月份上班。
2011年11月3日单位领导打电话问我是否还上班?我说社会产假是五个月我还没到期呢,求领导通融一下。
2011年11月7日我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说十二月份上班。
结果被告之产假是三个月,以我休假时间太长以后无法管理他人为理由将我解聘。
单位的劳动合同是2012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的劳动合同是2012年12月31日到期求助我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资和怀孕前的保险都怎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