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查封未签合同的房屋,法院只能查封在你名下的房屋,该房屋尚未签订合同,也不在你的名下,即使是你交的部分款项,法院也不应查封。
07年9月份我们结婚,之后父母都去外地打工,老人预先在家中留下钱款,08年8月父母欲购置一房,因父母不在本地,我代交的房款并在收据上交款人写我的名字。
08年9月父母返回,并于11月和我一起把收据交款人变更为父母。
09年8月份女方起诉桃城区法院离婚,并要求查封正在建设之中房。
法院定于11月17日开庭,并以前期我是交款人为由,便封了还没有签合同的房子,我们不解为什么是老人的交款人还要查封,当即审请复议,法院一直以复议不是一个人说了算不给答复。
开庭当天,我们赶到法院,主审判长告诉我太忙了,把你的案子给忘了。
还说我们的复议没有出来无法开庭,院长出差也不在,再回家等几天吧。
09年12月20日房产公司通知认领小房,并同时交清全部房款。
09年12月31日家人得知房子开始给钥匙并签合同了。
我们去房产开发商那里,得到的消息却是桃城区法院给他们电话通知不能给我家签合同。
我一直想不明白。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下的传票上是封我名下的房子,法院的行为如此让人费解,做为一个衡水桃城区法院有权干涉房地产商不给我们签合同吗?本来一个离婚的案子,我对离婚也很坚决,法院真的很难开庭审判吗?他们的作为又要暗示给我们什么?在这里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法院的行为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吗,我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