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 > 

利息问题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6436什么是编号?

利息问题

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对方一直不履行,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怎样计算利息?请律师给予详细的指导。

咨询者:fa112566河北
[咨询时间:2009-12-30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30 23:10
魏国鹏
这样计算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具体的支付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对该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以上是目前关于该问题的全部法律规定,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魏国鹏律师于 2009-12-30 23:3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邓立臣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910253849
积分:154
]
回答时间:2009-12-31 00:44
邓立臣
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自判决书内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开始计算至执行回款之日。在申请执行申请书中的请求写明要求支付这部分罚息即可,不用计算具体数额,因为最后的计算数额以最后执行回款之日为罚息计算期间的节点。
李宪刚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3393211062
积分:1015
]
回答时间:2010-01-02 11:11
李宪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期间为自判决书内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开始计算至执行回款之日。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