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月16号提出辞职,应当是要做到10月16号的,但在9月底的时候提出请病假,所以10月1号就没去了,病假条当时没交,是在10月底才补交的。
但是北京人事部说病假条是要在24小时内补交才算,所以10月1-15号算旷工,并且没有工资,旷工的钱在9月份的工资里扣.
请问她可以这样做吗?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