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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来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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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2058什么是编号?

以婚姻来骗取钱财

经媒人介绍,我哥与一女子交往九个月,中间有闹过小矛盾不过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在日子确定后准备结婚时,女孩儿以各种借口推托,且不见人,直到最后说她已经把小孩打掉了,不想结婚了。

在这九个月其间为婚事花了不少的钱,她且总是以肚子里的小孩子威胁我们,动不动就说打掉小孩。

后来我们从我们男方媒人那里得知那女孩儿曾向她母亲说过“不要别的,就是要他的钱”。

而且女方媒人有刻意隐瞒那女孩儿不健康,得了病。

我们怀疑她是婚姻来骗取钱财。我们怀疑她是婚姻来骗取钱财之后我们有要求媒人要回那些礼金,刚开始媒人有答应解决,到后来就没了消息。

像这种情况,应该定什么罪?我又因以什么罪进行起诉,或是解决?

咨询者:fa291948湖南
[咨询时间:2011-10-2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吴明勇律师
[地区:重庆-永川市
手机:13983099417
积分:325
]
回答时间:2011-10-26 22:11
吴明勇
犯罪可能不构成,可解除双方恋爱关系
陈平凡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397516088
积分:29816
]
回答时间:2011-10-27 00:27
陈平凡
不构成犯罪,性质上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廖锋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8774870291
积分:238
]
回答时间:2011-10-28 21:26
廖锋
为了正义,我将不遗余力。接收各类疑难法律案件和法律咨询,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877487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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