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土地买卖合法吗?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6099什么是编号?

土地买卖合法吗?

律师:

您好!

我想请问您农村土地可以由个人按国家规定价格或更高的价格征收吗?

征收了的话有效吗?如果被征收人反悔了怎么办?

咨询者:fa111985湖南
[咨询时间:2009-12-21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2-21 12:12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农村土地不可以由个人征收,农村土地只有国家可以进行征用,且履行手续后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相应的划拨或出让;由个人“征收”的是无效的,无效的民事行为后果是相互返还,在此过程中有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但双方都有过错或过错相当,仅是返还即可。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21 12:18
魏国鹏
1.个人是可以依法征收农村的土地的,不需支付更高的价格。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征收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如果被征收人反悔了,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09-12-21 12:19
周光成
个人征收农村土地是违法行为,情况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双方所订的土地征收合同是无效的。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09-12-21 16:08
赵井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个人不允许征收;若个人征收属于严重违法,应当认定无效,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