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根据或裁或审的原则,合同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陈平凡律师于 2011-10-22 12:4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