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公司购铺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60357什么是编号?

房地产公司购铺

于2010年9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购商铺的定购协议(并交了25万定金),协议上约定2011年5月30日签合同并交付使用,如不能按约履行,房产公司要赔付双倍定金。

可到今天该房产公司才通知去签合同,并说要明年才能交付使用。

请问可以签合同吗?并且赔付双倍定金吗?

咨询者:fa290153湖南
[咨询时间:2011-10-21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彪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5810200208
积分:2290
]
回答时间:2011-10-21 10:40
刘彪
您好:您可以依据之前的协议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定金。
陈平凡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397516088
积分:29816
]
回答时间:2011-10-21 20:48
陈平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定金。
陈平凡律师于 2011-10-21 20:49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