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10岁,身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孩子父亲是党员,且是处级国家干部,孩子父亲曾在2006年给孩子写过一份房屋赠于合同,说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属于孩子,但此房屋一直由孩子父亲居住着.现在孩子需要该房屋居住生活学习,但孩子父亲此刻要撤消该合同,不给孩子房子居住了,孩子从小没有一个健全的家庭,现在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请问法院会支持一个身为党员且是国家干部的这种行为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