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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违约事宜,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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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0309什么是编号?

购房合同违约事宜,急!

购房合同签订:10月10日已交10万元,第二次款20万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余款76万于2012年2月28日前支付.

合同违约一项写着:超过3天未付款,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从已付款金额中扣除逾期未付金额的20%.

如果我11月30日拿不出20万,是赔偿20万的20%终止合同,还是赔偿96万的20%终止合同,个人感觉应该是20万的20%,不知道理解的对吗?

如果甲方不愿意终止合同,我又拿不出20万,应该怎么做对我有利。

咨询者:fa290077上海
[咨询时间:2011-10-20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邹高飞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3816872966
积分:13965
]
回答时间:2011-10-21 12:39
邹高飞
应为20万的20%。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10-21 13:42
贾金勇
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你是哪方,买方还是卖方?
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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