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08年购买了合众一份保险,今年生病(心脏)提出理赔,因留下证明材料不全,合众回答不能理赔,我就算了。
但是合众提出终止合同,理由是购买保险前未如实告状之身体情况,而事实上购买时是合众举行餐宴在保险人员劝说下买的,由保险人员填写、也未问我身体情况,我签了名(另一份是我老婆的,也叫我代替签了名)。
不能讲是隐瞒事实。不能讲是隐瞒事实2、根据新《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请问如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