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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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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9920什么是编号?

保险问题

1、我08年购买了合众一份保险,今年生病(心脏)提出理赔,因留下证明材料不全,合众回答不能理赔,我就算了。

但是合众提出终止合同,理由是购买保险前未如实告状之身体情况,而事实上购买时是合众举行餐宴在保险人员劝说下买的,由保险人员填写、也未问我身体情况,我签了名(另一份是我老婆的,也叫我代替签了名)。

不能讲是隐瞒事实。不能讲是隐瞒事实2、根据新《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请问如何办?

咨询者:fa289597江苏
[咨询时间:2011-10-19
悬赏分:
解答数:5]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10-19 15:46
陈晓云
是的,因已过2年,保险公司应予以理由,如有争议的,你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赔偿。
能为您排忧解难,是我不懈的追求!

回答

4
张龙飞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3395580
积分:32313
]
回答时间:2011-10-19 15:44
张龙飞
诉讼解决
陈平凡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397516088
积分:29816
]
回答时间:2011-10-19 16:29
陈平凡
由于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你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200
]
回答时间:2011-10-19 17:29
刘建平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5530
]
回答时间:2011-10-20 10:48
没有超过两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应从新保险法生效之日起起算。本案关键是认定你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要详细了解你的投保过程,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本专业保险律师或访问江苏专业保险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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