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处理。
2004年1月19日入公司工作,合同签到2010年4月30日到期,公司与2011年9月20日与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赔偿我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我已经签字了,但我从2010年5月1日到2011年9月20日这期间没签合同,可以到仲裁申请补偿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