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老太的儿子,但是女儿和女婿对此进行了投资,且户口在此,儿子暂时不能收回房屋,应协商对女儿女婿进行适当补偿,因其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房屋也是在老人的遗产基础上进行翻建的,在房屋拆迁时,儿子作为产权人可以获得主要补偿,女儿女婿作为实际居住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建议儿子在获得补偿后,适当再补偿给女儿女婿一些,这样协商,可以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的。
刘氏老太和女儿女婿住在门头沟棚户区多年,刘氏老太在此50年代初去世,生前有病卧床3年。
丧事也由女儿女婿操办。丧事也由女儿女婿操办刘氏老太的儿子一直在外省独立生活,50年代末去世。
此房因属棚户区质量很差,所以刘氏老太女婿修建多次并翻建。
房契的名字是刘氏老太的儿子,但一直在刘氏老太女婿手里。
刘氏老太女婿90年代去世,现在面临拆迁,刘氏老太的儿子的后代知道后,提出收回此房,刘氏老太女婿的后代以自己一直居住并有户口为理由不同意。
请问法律支持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