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消费维权 > 

消费者协会职能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56097什么是编号?

消费者协会职能

消费者协会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能是由谁规定的。

咨询者:fa285395山东
[咨询时间:2011-10-07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10-07 09:01
魏国鹏
消费者协会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能是由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贺鸿德律师
[地区:广东-惠州市
手机:13352688665
积分:4514
]
回答时间:2011-10-07 18:29
贺鸿德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