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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2日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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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5945什么是编号?

2011年1月22日交通事故

我是雇主,胡某是雇员,请问;我是开托运部的[台州到义乌每天早晨去下午回家的],我有二辆大货汽车,胡某和另一辆车是隔天轮流相开的,雇主和雇员建立关系时就说好的,车上不能自己私自带人的,胡某心理为了贪小便宜想自己进的外收入,带去一个人,在回家路上,车道开错了,对方来车就来不及避开,就来一个急方向把车拉翻了,把自己带去的人压死了,自己有一点点轻伤,这样的交通事故,死方的经济损失要谁负责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说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可现在法院要我雇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法院审判长是这样说的:说驾驶员没钱,就找我雇主要钱,如果我也没钱的,法律有没有规定就要找银行要钱?因为银行是最有钱的,那我的损失是谁负责啊?

咨询者:fa285224浙江
[咨询时间:2011-10-0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杨长喜律师
[地区:河南-洛阳市
手机:13015580286
积分:6882
]
回答时间:2011-10-06 12:38
杨长喜
你的事情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规定处理。
吴健弘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588839313
积分:36569
]
回答时间:2011-10-07 06:48
吴健弘
雇员的行为已经超出职务范围,你可以向其追偿。而死者明知道的话,自己也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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