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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培训期)三个月内走是否要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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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3159什么是编号?

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培训期)三个月内走是否要交违约金?

我是07级毕业的大学生,再来公司时签了三个月的培训合同,将每个月的工资说成生活补助,但没对我进行相应的培训。

现在培训期将至,我打算离开,但培训合同规定要将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还给它。

我想问一下,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约时,将它发给我的所谓的生活补助给它,违不违法?

咨询者:fa282358辽宁
[咨询时间:20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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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9-24 18:54
魏国鹏
每个月支付你工资是公司的义务,将工资说成是生活补助,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你没有义务将“生活补助”还给它,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吴晓敏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5941133621
积分:97
]
回答时间:2011-09-25 08:18
吴晓敏
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应看培训合同上规定的试用期合同期是否合法,以确定如何解约.
生活补助不返还.

大连吴晓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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