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首先卖方抵押的抵押金额远远低于该商铺价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仅能就抵押金额实现权利,因抵押权是物权,其受偿时要先于你的债权,抵押权人可优先从变卖商铺价款中实现其权利,而余款你可实现权利。法院执行中应处置该商铺,并通知抵押权人主张权利,此事只有在进行中,方能解决。终究还是执行的问题!你仅单纯地申请强制过户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苏村野律师于 2009-11-29 18:0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05年购买商铺,卖方代办房产证,但是卖方一直以种种理由表示无法办理房产证,给与违约金。
3年后发现,卖方在我购买商铺后不久,将此商铺及其他商铺一同抵押给典当行,抵押额低于售价数倍。
我听取律师意见,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此商铺为我拥有,要求卖方将房产证过户我名下。(未提抵押一事)
在卖方未到场情况下,一审判决我胜诉,卖方未提出上诉。
在与卖方协商不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法院发现抵押之事,又再次协商不成,法院强制执行,(卖方将此铺面转抵押他人)房产局表示无法执行,法院就此结案。
请问法院在执行中是否尽力?
我赢了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利益,以后我有什么办法去拿到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