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一标的物,竞买人以170万举牌,并交付佣金85000元,由于合伙人退出,该竞买人没有将剩余价款交付到法院,法院于是举行第二次拍卖,第二个竞买人以160万竞买成功,并交付佣金80000元。
现第一个竞买人要求拍卖行返还佣金8000元,同意补差价承担5000元差价及拍卖会的费用,问该比佣金可否返还,拍卖行能否收取2份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