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有a和货车司机承担,你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处理。
2010年10月底,借车给朋友a,朋友a就载着朋友出去了。
(本人当时与朋友b并不相识)后朋友a载着朋友b在321国道撞上一辆违规停车的货车,当时报警让警局处理了。
(去警局录了口供就在无消息)朋友b受伤住院,花费了12000元的医药费。
(期间去看望过朋友b,并没说过赔偿之类的事)现2011年9月,朋友b把朋友a和货车司机还有本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务工费,来回车费共17000元。
26号开庭。26号开庭朋友a借车的时候说了是有执照的,当时还有朋友在场可以作证。
可是录口供的时候才承认是没有执照的。可是录口供的时候才承认是没有执照的想咨询赔偿问题,和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