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2月份开始参加工作,在2011年4月开始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少有四年,不过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现今我怀孕已有7个多月,公司也没有另外给我交生育保险,反而还被公司解聘,若是我答应公司解聘,那么我是否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赔偿我余下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还有生育保险、社保要求公司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