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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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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5020什么是编号?

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1997年郝振凯以市场运做形式,在辽宁阜新长营子镇抬头皋村承包一片荒山,并进行了法律公证,2003年5月按土地法第三章有关规定,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淑珍,并鉴定了转让协议,2007年因风力发电占地(荒山)为补偿款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刘淑珍为唯权请求法院对合同确权,经区,市两极法院判决裁定,转让合同无效,刘淑珍认为本合同符合土地法第48条和物权法第133条的规定,不知为什么法院对(四荒土地)的唯权问题,却用家庭承包的法律规定处理,原告百思不解,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请求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帮助或给予解答。

咨询者:fa110078辽宁
[咨询时间:2009-11-23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刘家人律师
[地区:河南-南阳市
手机:13598216005
积分:5676
]
回答时间:2009-11-23 14:51
刘家人
1 。转让协议是否经过当地所有者同意,并签字。
2 。如果同意,其他合法的话,有效。
3 。否则无效。
4 。聘请律师参加。
张兰律师
[地区:上海-静安区
手机:13817489688
积分:194
]
回答时间:2009-11-23 15:05
张兰
转让合同无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1-23 21:43
魏国鹏
律师认为双方对土地的转包协议是有效的,转包协议是双方自愿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村委会明知道此事,没有表示异议,视为默许。原告属于土地的合法承租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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