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2010.9.9我们单位雇佣的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发生一起工伤事故。
该包工头是无资质的个人。该包工头是无资质的个人现在工人直接找到我们单位,要求我们承担工伤责任。
8.21号,法院裁决工人败诉。8.21号,法院裁决工人败诉今日包工头收到邮戳为9.6日的要求赔偿信函。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单位是不是处于很不利的情境下?依照正常情况下,我们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怎么增加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