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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险费的时间不到死亡不到180天不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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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4892什么是编号?

交保险费的时间不到死亡不到180天不理培

我有点事请想问下你们.是这么个事, 我哥因肝癌9月去世了,他生前上了1份保险,等我去办这事的过程中,说我哥的这份不理培(原因是我哥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我哥去年经济不太好保险费是今年5月交的.保险公司也收了复效利息)象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不应该理培.这份保险我哥已经交了10年了啊(现期是20年的) 我应该怎么做。

补充说明:
我哥上的是(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现期是20年的,我哥重1999年就开始交保险费了 去年应该是2008/12月交保险费,由于经济不好没有交,是今年的2009/5月补上了去年保险费.保险公司说的意思是原因我哥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要反回以前以交的10年保险金. 我看了交费的收据有(复效利息). 我想这(复效利息)是不是就和我们交电费一样啊,要是到月没有去交的话,过了日期在去交就有个什么(违约金)交了(违约金)就可以了. 我想保险公司已经收了(复效利息)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我哥在保险公司上的保险就是生效的啊.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1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日期;在宽限日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这个我没理解是什么意思
咨询者:w1978040...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1-19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1-19 20:36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哥应是投保的分期支付保费的人身保险,因此才可能有你所述的“复效”的情况,既然复效,也就意味着原来的保险合同由中止状态恢复到正常合同状态,在合同期内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理赔,这是无异议的,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初次交保费的状况,不适用于本案,你作为亲属理应找保险公司据理力争,不行就由受益人起诉保险公司或按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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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孙建林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3100965996
积分:122
]
回答时间:2009-11-19 19:40
孙建林
你前面说交保险是在5月份,后面说交了10年,你没有把问题说清楚。新保险法规定,保费交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理赔。如果保险在5月份交的,那就得看合同怎么约定的了,详情可电话咨询:13100965996
仲玉华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5146366977
积分:4232
]
回答时间:2009-11-28 01:07
仲玉华
你哥哥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依合同理赔,受益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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