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以何种理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才会受理?
我是一名农村电工,我92年参加工作,在07被电力局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直和电力局打官司,一审二审均胜诉,法院判决要求电力局恢复我的工作补发工资,工资部分已执行到位,但电力局在执行恢复工作的判决时,以电力局规定和政府文件(均未见)为由,只和我签一年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该以何种理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才会受理?
补充说明:
92年开始工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单位是宁乡县农电总站下属石家湾电管站台区电工,到2000年3月(由宁乡县电力道林供电所发了一份录用通知书,没有签合同)更名宁乡县电力局道林供电所,但我的工作性质没有变化,依然是台区电工,之后一直是做台区电工,直到2007年3月,宁乡县电力局单方面解除工作,停发工资。我才上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