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因为南方原因分居半年于今年4月底办理完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明确写明11岁女儿归我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男方是教师》。
离婚至今男方未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无力承担抚养费,并且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请问,他有权这么做吗?我们的离婚协议有效吗?再则,孩子不愿意,孩子的意见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