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法院的判决虽然有些不尽合理,但这样的判决全国都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希望你能接受。
郭叔平
法院的判决虽然有些不尽合理,但这样的判决全国都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希望你能接受。
郭叔平
甲方:我的朋友
乙方:摩托车无驾照、无保险、过期摩托车主
丙方:摩托车带的人
两车相撞,交通队定我朋友主责,摩托车驾驶人次责,摩托车乘坐者无责;
摩托车和带的人受伤,现已出院,两车均有损失,摩托车被扣,我朋友找人给定损1700,我朋友的车维修费4100。二者协商期间,摩托车拒绝赔偿我朋友的车损没有和谈,所有将我朋友告上法庭。
经法院裁定,我朋友承担二者住院及其他补贴费用13000元,车损1700元(交强和三者)
对方承担朋友的维修费30%,1230元。
但是到了保险公司,被告知,保险理赔只负责朋友的车辆(4100-2000)*70%,这样就等于还有1400元无人赔偿,也就是交强险保底2000元的70%无人承担,要我朋友自行承担!请问现在的交通法怎么规定的?
记得06年10月1日起,交强险的法规规定无保险的车辆承担交强险应当担负的责任:本案就应该是赔偿我朋友2000元另外再负担(4100-2000)*30%,共计2630元;
但是法院法官说既然已经没有保险了,就应该由有车险的一方保险公司赔付,法院说那个法规不算,在辽宁没有执行?
1、请问这个赔付到底应该怎么赔?(我朋友的车子是交强商业全险不计免赔的。)
2、对方承担30%责任,为什么对于第三者的赔付上全是我朋友的全额赔付,而没有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呢?法院是不是有偏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