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我是在乡镇的国有土地上买地自建楼房,2008年我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当时我们双方签了购房协议,过户手续办理及费用归买方【已方】,甲方概不负责,当时买方没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把钱交清就住进去了,已经住了4年了,今年对方要求我给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过户手续,我想请问我还有这个义务必须给他提供吗?听说有这个规定,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方【甲方】就没有这个义务了,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