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2个问题
1.由于供暖管道漏水、我们及时向物业报修、但物业过了约2日才找来保安关我家供暖水阀、结果由于没有钥匙、未处理。
我们于是又找来供暖站的工作人员、关掉了单元供暖总阀、而我家则开始挖地面进行维修。
谁知物业竟然未经我们同意,再次打开水阀、导致楼下损失扩大,请问应该由谁赔偿?
2.在保修期内、我们就发现地下供暖管道有质量问题、要求房地产商进行维修,结果房地产商只是漏一处、修一处,一直拖到现在超出保修期,但仍有接口未修好、导致新的地方漏水,他们借口已过报修期、拒不维修。
请问这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