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6月10日和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补偿了1万3千元补偿款,通过在社保局学习劳动法,我想要求单位再给与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13年,2010年9月以后没有和我再签劳动合同,我这个要求合理吗?我应该如何做?申请仲裁时效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