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陈老太的丈夫去世,养母为养子操办婚事,找工作而分了房屋。
因婆媳不合争吵,养子14年没有尽到赡养养母义务,没有来往,关系恶化。
14年间经亲友3次说和不成功,养母提出解除关系,而养子反咬一口说要养养母,养母不要。
请问律师:养母有权收回分给养子的所有房屋吗?

